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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1〕144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3005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144号

双柏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2431895125A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振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罗有华

三台射线装置(DRExploer-1600、ELIYS牙片机、CT-HiseedDual)《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四台III类射线装置(DR-PLD7300、CT-optima-520JZ06型C臂及一台停用的老式x光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三台射线装置(DRExploer-1600、ELIYS牙片机、CT-Hiseed Dual)《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但

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二)四台III类射线装置(DR-PLD7300、CT-optima-520、JZ06型C臂及一台停用的老式X光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院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2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院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院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2号)及2021年7月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你院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院三台射线装置(DRExploer-1600、ELIYS牙片机、CT-Hiseed Dual)《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以及四台I类射线装置(DR-PLD7300、CT-optima-520、JZ06型C臂及一台停用的老式X光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投入使用期间产生的违法所得六万三千五百六十二元八角二分。

(二)处二万元罚款。其中,对你院三台射线装置(DRExploer-1600、ELIYS牙片机、CT-Hiseed Dual)《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对你院四台Ш类射线装置(DR-PLD7300、CT-optima-520、JZ06型C臂及一台停用的老式X光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综上,对你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六万三千五百六十二元八角二分,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